这段文字描述了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但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却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同时,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且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拓展延伸
域名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域名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条件是域名与被控侵犯的知识产权相同或相似,且不存在任何合法的争议。具体而言,在域名注册阶段,域名的注册人应当进行必要的查询,以避免使用已被他人注册的相同或相似域名。在域名使用阶段,被控侵权人应当避免使用与被控侵犯的知识产权相同或相似的域名,以避免进一步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如果被控侵权人仍然继续使用该域名,则可以认定其存在侵权行为。
结语
根据上述论述,可以得出结论:被告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且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同时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因此,原告要求保护的民事权益是合法有效的。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