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相似可能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域名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原告驰名商标,或与原告注册商标、域名相同或近似,足以误导公众,且被告无合法权益或正当理由,且具有恶意注册和使用,被告可能被判停止侵权、注销域名,并赔偿原告损失。
法律分析
一、域名相似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域名相似是有可能会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二、构成侵权后处理办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拓展延伸
域名相似引发的侵权纠纷及解决方案
域名相似引发的侵权纠纷是指当两个或多个域名在形式、拼写或发音上非常相似时,可能导致商标权或其他相关权益的侵犯。在这种情况下,受侵权方可以采取多种解决方案。首先,他们可以通过与域名持有人进行友好协商,寻求达成解决方案,例如转让或更改域名。如果协商无果,受侵权方可以向相关的域名注册机构或互联网管理机构提出投诉或申诉,要求对侵权域名采取相应的措施。此外,侵权方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保护和救济。在处理域名相似引发的侵权纠纷时,各方应当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自身权益的合法维护。
结语
域名相似可能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如果原告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被告的域名与原告的商标或域名相同或近似,足以误导公众,并且被告对该域名没有合法权益或正当理由,并且注册使用该域名具有恶意,那么人民法院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并可以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在处理域名相似引发的侵权纠纷时,各方应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二节 表 演 第三十九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