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规定及处理方式:一般情况下,当场立案,否则需在7、15或30日内决定;人民法院应接收诉状并当场登记立案;不符合要求的诉状需补正,逾期不补正则退回;无法判定的案件需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需出具书面裁定并说明理由。
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都是当场立案;当场不能立案的,必须在7日、15日或者30之内决定是否立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一般情况下,案件应当当场立案,若不能立案则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释明。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时,法院应当书面告知补正期限,逾期未补正则退回诉状。对无法判定是否符合规定的起诉、自诉,法院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对不予受理或立案的案件,法院应出具书面裁定或决定,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