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收货凭据: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货款收支凭据:收据、银行付款凭据、发票等;
3、证明拖欠货款的依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方案、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现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贰言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查验陈述、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依据;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实行或由第三人实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实行状况的证明及相应凭据。
一、合同履行四大基本原则
(一)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其含义是:
1、在合同履行中,要履行标的,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原合同标的。就是说,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其标的规定是什么,义务人就应当履行什么。
2、要实际履行标的,不能轻易地以违约金或赔偿金代替履行标的。义务人如果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标的给付,即使向对方偿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轻易免除其交付标的的义务。
当然,实际履行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加以适用。如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当该标的灭失时,实际履行已不可能。
(二)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具体来说,包括了适当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表现在许多方面: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选择履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选择设备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变更合同,对违约进行补救也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四)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二、合同履行期限是什么
合同履行的期限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订立合同过程中约定的,是用来界定合同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标准,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界限,该界限经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生效,受法律保护,违反该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履行的期限,以日、旬、月、季、半年度、年度或跨年度计算。在买卖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就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方支付货款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