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被驳回后,可在十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包括:法律文书已生效、具有可执行内容、申请人为权利人或权利承受人、义务人未履行义务、属于执行法院管辖。即使申请被驳回,法院也会书面通知当事人,并标注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
法律分析
一、执行异议申请被驳回怎么办?
执行异议申请被驳回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民事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通知与强制执行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民事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4)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
(5)属于执行法院管辖。
如果被申请人对法院的强制执行提出了异议,就算是驳回了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也一定会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裁定书中标注清楚了法院驳回申请的法律依据以及司法救济的途径,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复议的结果也是一样的。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异议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可以在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同样地,民事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法律文书已经生效、具有可执行内容、申请人为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权利承受人、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以及属于执行法院管辖等。即使申请被驳回,人民法院也会书面通知当事人,并标注驳回的法律依据和司法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六十五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