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制和劳务派遣制的区别在于:劳务派遣制有注册资本要求、不得招聘非全日制员工、涉及三方关系,期限固定且停工按最低工资计发;而劳动合同制无这些要求。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保险等。被辞退的派遣工有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用人单位应出具解除合同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保存解除合同文本至少两年备查。
法律分析
一、劳动合同制和劳务派遣制区别
劳动合同制和劳务派遣制区别如下:
1.劳务派遣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劳动合同制无要求;
2.劳务派遣制不得以非全日制形式招工,劳动合同制可以签订非全日制合同;
3.劳务派遣制涉及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劳动合同制只涉及用工单位和劳动者;
4劳务派遣制期限固定二年以上,劳动合同制无规定;
前者非本人原因停工按最低工资计发,劳动合同制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80%计发。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哪些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哪些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具体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三、派遣工被辞退是否有补偿
派遣工被辞退的,有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劳动合同制和劳务派遣制在注册资本、招工形式、涉及方、期限和工资计发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被辞退的派遣工有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支付。用人单位应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劳动合同文本应保存至少两年备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一条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