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原则主要有两种:特征履行地规则和实际履行地规则。特征履行地规则是以合同中反映本质特征的非给付金钱义务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规则则根据合同实际履行地、约定的履行地或民法规定的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权。在操作中,如果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地一致,按规定确定管辖权;如果约定与实际不一致,或者没有约定和实际履行地,则如何确定管辖权并不明确。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的地,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
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原则
1、特征履行地规则。
此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只要是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认为以此为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适当的。
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是区别此合同与彼合同性质特征的标志点,且以该特征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地。
2、实际履行地规则。
合同履行地是指实际履行地、约定的履行地还是民法所规定的履行地,众说分纭。最高法院关于民诉法《适用意见》中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操作中又分几种情况,合同有约定且实际履行地与约定一致的,按《适用意见》18条确定管辖,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但未实际履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原则上也可以适用18条规定,而如果合同约定了履行地,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不一致,或者没有约定履行地却又实际履行了,又或者既没有约定,也没有实际履行,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适用意见》中就不甚明确了。
结语
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根据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来确定的。在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原则上,特征履行地规则是主导方式,即以反映合同本质特征的非给付金钱义务作为依据。此外,实际履行地规则也需要考虑,根据最高法院的《适用意见》第18条规定,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情况下,被告住所地法院将管辖合同纠纷。对于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情况,《适用意见》中并未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