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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股东的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9 23: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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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股东的连带清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连带责任主要体现在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应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包括家庭共有财产。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在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若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则该责任消失。《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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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连带责任主要体现在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应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包括家庭共有财产。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在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若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则该责任消失。《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连带责任主要体现在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应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包括家庭共有财产。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在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若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则该责任消失。《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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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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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股东的连带清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连带责任主要体现在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应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包括家庭共有财产。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在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若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则该责任消失。《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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