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房地产商和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保修期、保修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根据规定,房地产商对购房人负有保修责任,但实际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的长短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的时间为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根据不同项目有具体规定,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重新鉴定并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分析
1、关于保修期的长短,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因此房地产商对购房人负有保修责任,但实际真正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该条里说的《规定》,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注明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而该《规定》第六条讲明:“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依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和责任。根据这些规定,房地产商对购房人负有保修责任,但实际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的承诺时间确定,并以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同项目的保修期限有所差异。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时,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过合理使用年限仍需使用的建设工程,产权所有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并根据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航道、铁路、公路、港口、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市政设施的管道的建设,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