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的概念及其区别。根本违约是指违约方故意行为造成的违约,如卖方完全不交货,买方无理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其结果给受损方造成实质损害。如果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并可要求损害赔偿。根本违反合同承担的违约责任重,非根本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相对轻一些。另外,文章还介绍了根本性违反合同的损害赔偿问题,各国立法有所不同。
法律分析
DaaaC 是指违约情况尚未达到违反合同根本的程度,受损方只能寻求赔偿,而不能宣布合同无效。若受损方保持缄默,则合同仍然成立。根本性违约(daaac)是指违约方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违约,如卖方完全不交货,买方无理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其结果给受损方造成实质损害(ad)。如果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并可要求损害赔偿。法律不提倡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乃基于促进交易的进行,避免滥用解除权。
二、根本违反合同和非根本违反合同的区别
1、根本违反合同承担的违约责任重,非根本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相对轻一些。
2、完全违背缔约目的的,为根本违反合同,部分违背缔约目的的,为非根本违反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三、根本性违反合同的损害赔偿
合同解除时能否请求损害赔偿,请求何种损害赔偿,各国立法有所不同,大体说来有以下几种立法例:
1、合同解除排斥损害赔偿,即规定当事人在解除合同时不能请求损害赔偿,若请求损害赔偿
,则不能解除合同,其立法理由为:解除是以使合同恢复到与订立以前同样状态为目的,解除使合同关系溯及到成立时消灭,因不履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因而也不得不消灭。德国法是采取此立法的代表;
2、合同解除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并存,其立法理由为:因债务不履行而发生损害赔偿,在合同解除前即已存在,不能以合同解除而变成不存在,法、日等国采取此种法例。
3、合同解除与合同消灭的损害赔偿并存,其立法理由为:合同既然因解除而就放弃了,就不应该在承认以其与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不履行为理由的损害赔偿,但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害,应依法赔偿。瑞士债务法采取此种立法例。
结语
这段话总结了关于合同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其中,根本违反合同是指违约方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违约,如卖方完全不交货,买方无理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其结果给受损方造成实质损害;非根本违反合同则指未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受损方只能寻求赔偿,而不能宣布合同无效。根本性违约的损害赔偿问题,各国立法有所不同,大体说来有以下几种立法例:合同解除排斥损害赔偿,即规定当事人在解除合同时不能请求损害赔偿;合同解除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并存,其立法理由为:因债务不履行而发生损害赔偿,在合同解除前即已存在,不能以合同解除而变成不存在;合同解除与合同消灭的损害赔偿并存,其立法理由为:合同既然因解除而就放弃了,就不应该在承认以其与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不履行为理由的损害赔偿,但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害,应依法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六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