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加工物资不属于企业的存货。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受托加工物资不符合存货资产确认的条件,因此不能确认为存货资产。受托方对受托加工物资具有保管的责任,但并不拥有所有权,通常不将其计入存货账目。不过,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委托方未能按约支付加工费或未提取已加工的货物,受托方可能行使留置权,将物资转为企业存货。
企业存货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1、原材料。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种原料、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包装材料和外购半成品等。
2、在产品。指企业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生产物,包括各个生产工序中的产品和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入库的产品。
3、半成品。指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合格,但尚未制造完工,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
4、产成品。指企业已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可以销售或使用的产品。
5、包装物。指用于包装产品或商品的各类包装容器。
综上所述,受托加工物资在加工期间作为企业存货的一部分进行管理,直至加工完成并交付给委托方。企业需遵循相关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确保受托加工活动的合规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