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专题视频专题问答1问答10问答100问答1000问答2000关键字专题1关键字专题50关键字专题500关键字专题1500TAG最新视频文章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视频文章20视频文章30视频文章40视频文章50视频文章60 视频文章70视频文章80视频文章90视频文章100视频文章120视频文章140 视频2关键字专题关键字专题tag2tag3文章专题文章专题2文章索引1文章索引2文章索引3文章索引4文章索引5123456789101112131415文章专题3
当前位置: 首页 - - 正文

小偷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0 00:42:37
文档

小偷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

在公共场所盗窃电动自行车案件中,三种不同的定性意见。第一种认为两起案件均为盗窃既遂,因为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害人及其他证人尚未发现,而被告人已经将车子骑走并控制了车辆。第二种意见认为案例一为盗窃既遂,案例二为盗窃未遂,主要区别在于被害人在发现车辆被盗时的环境和自身所处的位置。第三种意见认为两起案件均为盗窃未遂,因为被告人没有实际控制电动自行车,且被害人未脱离对财物的控制。法律分析;
推荐度:
导读在公共场所盗窃电动自行车案件中,三种不同的定性意见。第一种认为两起案件均为盗窃既遂,因为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害人及其他证人尚未发现,而被告人已经将车子骑走并控制了车辆。第二种意见认为案例一为盗窃既遂,案例二为盗窃未遂,主要区别在于被害人在发现车辆被盗时的环境和自身所处的位置。第三种意见认为两起案件均为盗窃未遂,因为被告人没有实际控制电动自行车,且被害人未脱离对财物的控制。法律分析;


在公共场所盗窃电动自行车案件中,三种不同的定性意见。第一种认为两起案件均为盗窃既遂,因为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害人及其他证人尚未发现,而被告人已经将车子骑走并控制了车辆。第二种意见认为案例一为盗窃既遂,案例二为盗窃未遂,主要区别在于被害人在发现车辆被盗时的环境和自身所处的位置。第三种意见认为两起案件均为盗窃未遂,因为被告人没有实际控制电动自行车,且被害人未脱离对财物的控制。

法律分析

2006年1月1日17时左右,被告人程*君为了实施盗窃行为,来到了郑州市郊区某村卫生院内进行目标。他看见一辆(价值1700余元)的轻骑牌电动自行车停放在院内,且未上锁时,便趁无人注意之机骑上就走。“抓小偷,快抓小偷……”当程*君快骑出卫生院的大门时,突然有人发现并高喊抓贼。原来,是车主刘女士。这天,她因有病到该卫生院就诊,将电动自行车锁在医院大院里就上了卫生院的门诊楼。当她看完病从三楼下到二楼时,透过楼梯的玻璃窗,猛然发现有人正推着自己的电动车往外走,于是,就边喊边追赶出来。群众和民警听到喊声,一起与她追起小偷来,小偷程*君终于在卫生院北50米处被抓获。

案例二:2007年6月7日8时许,郑州市民姚大大骑上刚买来的电动自行车到一社区西门口买菜,顺便将电动自行车放到离卖菜摊不远的路边。心想,反正能看得到自己的车子,所以,没上锁就到卖菜的菜摊上捡起菜来。当他正要付钱时,无意识的一扭头,看到被告人陈-小为将自己放于路边的电动自行车(价值1526元)骑走。于是,不顾一切地跑过去,将小偷陈-小为抓获并押送到派出所。

定性时分歧意见

对于上述在公共场所盗窃电动自行车,但最终未得逞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即该盗窃行为属于既遂还是未遂问题,办案人员有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两起案件均为盗窃既遂。理由如下:1、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的当时,被害人及其他证人均未发现,而发现的时候却是被告人已将车子骑走后,即小偷盗窃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并已控制了车辆。2、由于司法实践中,认定在开放式的公共场所盗窃案件既遂的标准之一,是以被盗物已被偷离原地点为既遂的,所以,上述两起均发生在开放式公共场所的盗窃案件,可以认定车辆已被小偷偷离了原地,被害人均对车辆失去了控制。因此,应认定为盗窃既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案例一为盗窃既遂,案例二为盗窃未遂。理由如下:两起案件虽有相同之处,但又有不同。主要区别是被害人发现车辆被盗时周边环境及自身所处的位置。案例一中被害人发现车辆被盗时,自己身处二楼,只是通过窗户看到车辆被盗,然后才采取高喊“抓小偷”、追赶等措施,虽然自行车没有脱离其视线,但从楼内发现车辆被盗到追赶到院中,中间有一个时间间隔,在这一过程中,被告人已实际控制车辆,而被害人却对其车辆失去了控制;而案例二中,被害人发现车辆被盗时,就在其视线范围内,考虑周边环境,被害人有时间、有能力去追回车辆,所以,自始至终被害人没有对车辆失去控制。以上区别表明,案例一被害人已对其车辆失去控制,而案例二中被害人对车辆还未失去控制。因此,案例一为盗窃既遂,案例二为盗窃未遂。

第三种意见认为两起案件均为盗窃未遂。理由如下:1、被告人没有实际控制电动自行车。虽然两案被告人在作案过程中都已将电动自行车骑离原地一段距离,但还处在一种逃离“现场”的过程中,其对车辆的“控制”实质处于一种暂时状态。2、盗窃罪的实施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只有公私财物已脱离所有人、保管人的控制而被犯罪行为人实际占有,才算达到其盗窃的目的,才是既遂。上述两案例中,被害人发现车辆被盗时,被告人还未逃离“现场”,车辆仍在其视线范围内,被害人完全有时间、有可能去追回属于自己的车辆。也就是说,被害人未脱离对财物的控制,而被告人因意志之外的原因也未能真正获得对他人财物(电动自行车)的占有,所以,对此应视为被告人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未发生,应认定为盗窃未遂。

拓展延伸

近年来,随着电动车的普及,电动车盗窃案逐渐成为社会热点问题。针对这两起电动车盗窃案,我们需要对既遂与未遂进行区分,以便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已遂与未遂的区分主要看犯罪分子是否取得财物。

在既遂案件中,犯罪分子已经成功窃取了财物,且财物已经脱离了失主控制范围。而在未遂案件中,犯罪分子尚未取得财物,或者虽然已经取得财物,但财物尚未脱离失主控制范围。

因此,在这两起电动车盗窃案中,我们需要分别判断犯罪分子是否已经取得财物。如果已经取得财物,则可以认定为既遂;如果尚未取得财物,则可以认定为未遂。

对于既遂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而对于未遂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在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对于这两起电动车盗窃案,我们需要根据犯罪分子是否取得财物来进行既遂与未遂的区分,从而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

本文描述了两个案例,分别是2006年1月1日和2007年6月7日发生的盗窃电动自行车的案件。在两个案例中,被告人程*君和姚大大都试图实施盗窃行为,但最终未能得逞。对于这两个案件,办案人员有不同的定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两起案件均为盗窃既遂,理由是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的当时,被害人及其他证人均未发现,而发现的时候已经是被告人已将车子骑走并控制了车辆。第二种意见认为案例一为盗窃既遂,案例二为盗窃未遂,主要区别在于被害人在发现车辆被盗时的环境及自身所处的位置。第三种意见认为两起案件均为盗窃未遂,理由是被告人没有实际控制电动自行车,且被害人未脱离对财物的控制。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文档

小偷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

在公共场所盗窃电动自行车案件中,三种不同的定性意见。第一种认为两起案件均为盗窃既遂,因为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害人及其他证人尚未发现,而被告人已经将车子骑走并控制了车辆。第二种意见认为案例一为盗窃既遂,案例二为盗窃未遂,主要区别在于被害人在发现车辆被盗时的环境和自身所处的位置。第三种意见认为两起案件均为盗窃未遂,因为被告人没有实际控制电动自行车,且被害人未脱离对财物的控制。法律分析;
推荐度:
  • 热门焦点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

专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