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套房和二套房的区分主要体现在首付比例上。在一些城市,首套房的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为20%,而二套房的商业贷款首付款比例则达到了30%。此外,不同银行的房贷利率和首套房、二手房的认定标准也有所不同。对于二套房的认定,是以家庭为单位,既认房又认贷,且异地人士购房贷款还需提供1年以上拟购房地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认定标准包括此前贷款购买过一套房,贷款已经结清的再次贷款购房算首套;如果贷款尚未结清,
法律分析
首套房和二套房的区分主要体现在首付比例上。在某些城市,首套房的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为20%,而二套房的商业贷款首付款比例则达到了30%。
2、贷款利率的区别
如今各地房贷利率不断上涨,很多人也发现了,二套房的利率上涨比例肯定是大于首套房的,所以首套房和二手房贷款利率的区别在不同的银行、不同的城市差别不一样。
二、二套房如何认定
现行的二套房标准是以家庭为单位,既认房又认贷,且异地人士购房贷款还需提供1年以上拟购房地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否则均按照二套房贷计算。认定标准如下:
1、此前贷款购买过一套房,贷款已经结清的再次贷款购房算首套;如果贷款尚未结清,再次购房算二套。
2、如果个人名下有两套房的贷款记录,其中一套已经还清,另一套尚未还清,如果此时再办理商业住房贷款则认定为二套以上。
3、夫妻双方中一方婚前购房使用商业贷款,另一方使用公积金贷款,婚后如果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贷款。如果此前贷款已经还清,银行会根据贷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来确定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如果贷款尚未还清,则算二套以上。
4、准备结婚但尚未领证的,如果一方名下有房产,且房贷尚未还清,另一方没有任何房产和贷款记录,如果两人一起购房登记两人的名字,没有贷款记录的一方申请贷款,两人为共有产权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时候算二套房。
三、首套房认定标准是什么
1、贷款买过一套房,商业贷款已结清,再贷款买房——算首套。
2、贷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通过房屋登记系统查询不到房产,但在银行征信系统里能查到贷款记录,再贷款买房——算首套。
3、全款买过一套房,贷款买房——算首套。
4、全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了,房屋登记系统查不到房产,再贷款买房——算首套。
5、个人名下有两套房的商业贷款记录,全都已还清且出售,同时能够提供两套住房出售的证明,这种情况下再贷款时——算首套。
6、个人名下有一套房商业贷款已还清,另一套是公积金贷款已出售,同时能够提供住房出售的证明,申请商业贷款再买房——算首套。
7、夫妻两人,一方婚前买房使用商业贷款,另一方婚前购房用的是公积金贷款,婚后两人想要以夫妻名义共同贷款。若贷款已还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因素灵活把握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
8、夫妻两人,一方婚前有房但无贷款记录,另一方婚前有贷款记录但名下无房产,婚后买房申请贷款——算首套。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首套房和二套房的定义和区分标准有所区别。
首套房是指购买人家庭首次购买住房,包括贷款购买的住房。对于贷款次数,规定是累计计算,而不是以贷款笔数计算。此外,首套房的利率也相对较高。
而二套房则是指购买人家庭已拥有住房,再次购买的住房。对于贷款次数,规定是以贷款笔数计算。同时,二套房的利率相对较低。
因此,如何区分首套房和二套房主要在于贷款次数的计算和利率的差异。在购买房屋时,可以参考以上规定,以了解自己购买的房屋是否符合首套房或二套房的定义,并了解相应的利率优惠。
结语
首套房和二套房的认定主要体现在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上。在某些城市,首套房的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为20%,而二套房的商业贷款首付款比例则达到了30%。此外,各地房贷利率不断上涨,首套房和二手房贷款利率的区别在不同的银行、不同的城市差别不一样。认定标准包括贷款记录、房产情况、婚姻状况等方面。对于首套房认定标准,商业贷款已结清且出售,同时能够提供两套住房出售的证明,这种情况下再贷款时算首套;如果贷款尚未结清,则算二套以上。对于二套房认定标准,以家庭为单位,既认房又认贷,且异地人士购房贷款还需提供1年以上拟购房地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否则均按照二套房贷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十七条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