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迁户口非必须,自愿协商无必然联系。抚养权判定依据:1)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但父方有合理要求可改变。2)父母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且无不利影响,可准许。3)两周岁以上子女,一方有不利情形,如绝育或长期抚养,可优先考虑。4)父母条件相同,但子女与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有帮助能力,可优先考虑子女随父或母生活。
法律分析
变更抚养权迁户口不是必须的,自愿协商,并没有必然联系。
抚养权判定依据: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结语
变更抚养权迁户口并非必须,自愿协商并不必然相关。根据抚养权判定依据,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情况下随母方生活,但在特定情况下可随父方生活。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时,可优先考虑以下情形:父母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子女与该方生活时间较长且改变环境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且另一方有严重疾病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另外,如果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也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