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职务犯罪检察部的职责和范围,包括对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补充调查或自行补充侦查、对职务犯罪案件提起公诉等工作。同时,文章也列举了职务犯罪的种类和特点,如贪污受贿多、涉及领域广、亿元案迭出、作案智能化等。职务犯罪检察部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分析
职务犯罪检察部的职责包括以下几点:
1. 根据监察委员会的建议,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工作;
2. 对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决定是否立案;
3. 对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4. 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管辖范围的划分;
5. 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起诉;
6. 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补充调查或自行补充侦查;
7. 对职务犯罪案件提起公诉;
8. 负责全省职务犯罪检察工作的指导和考核;
9. 对检察环节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10. 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职务犯罪的种类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隐瞒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国有资产罪
12、私分罚没财物罪。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
1、滥用职权
2、玩忽职守
3、枉法追诉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员罪
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报复陷害罪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三、职务犯罪的特点
1、贪污受贿多
职务犯罪种类多表现为贪污罪和受贿罪。2010年审结的贪污贿赂案占同期总数的84%;其次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
2、涉及领域广
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职务犯罪多发,资金密集领域和行业职务犯罪现象严重,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逐年增多。
3、亿元案迭出
犯罪数额巨大的案件时有发生,达到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此类案件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窝案”、“串案”频发,案件牵涉面广。
4、作案智能化
隐蔽化、智能化、期权化现象突出,通过收受“交易”差价、“股份”分红、“投资”收益等形式收受贿赂较为普遍,增加查办惩处难度。
职务犯罪有很多种,比较常见的有贪污受贿、言行逼供等,犯罪金额巨大,严重扭曲了政府公平公正的形象。职务犯罪检察部职责是侦查职务犯罪、立案起诉、宣传教育。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院把关,检察院将职务犯罪分子捉拿归案,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施以惩戒和处罚。
拓展延伸
职务犯罪案件从侦查到审判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首先,侦查机关会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收集相关证据,确定案件性质及涉案人员。接着,案件会被移送至检察院,检察院进行审查,认为有罪则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收到案件后,进行庭前准备,审理案件,判决有罪被告。若被告对判决不服,可提起上诉,上诉案件由高级法院审理。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被告将进入刑罚执行阶段。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可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被告维护合法权益。
结语
职务犯罪检察部是负责侦查、起诉和宣传教育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部门。其职责包括根据监察委员会的建议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工作,对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决定是否立案、采取强制措施,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管辖范围的划分,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起诉、补充调查或自行补充侦查,对职务犯罪案件提起公诉,负责全省职务犯罪检察工作的指导和考核,以及对检察环节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职务犯罪种类繁多,常见的有贪污受贿、渎职罪等。职务犯罪检察部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 第九条 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二至四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五至十人。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副主任协助部长、主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9修订):第七章 检察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六条 检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检察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
对检察官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威胁恐吓、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