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资格证据、被申请人的地址和财产线索以及有效的担保手续。财产保全是为了保障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避免财产损失而采取的强制措施。诉前财产保全需要紧急情况下的申请,并需提供担保,并经法院审判。大多数法院不愿意做诉前保全,但可以在立案后先进行保全再送达被告。如果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或申请人未提供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将终结。
法律分析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据,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有效的担保手续。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应当额外提交担保书、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应加盖保证人的单位公章。担保书中应明确担保事项和担保金额以及案件的证明材料。
【法律分析】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必须履行给付赔偿义务。对方如拒不执行的话,情节严重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后可以在起诉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不过,由于诉前财产保全仅限于情况紧急的情况,申请人还必须要提供担保,并且还得需要法院审判,从目前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大多数法院都不是很愿意做诉前保前。在实践中有一种折衷的做法,债权人不做诉前保全,但起诉立案时,会跟立案法官沟通,为防止被告转移资产,要求法院在立案后先不要将起诉状及副本送达被告,在确定承办法官后先将保全给做了再向被告送达。如果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个月内未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结语
在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措施,旨在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和防止财产损失。申请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据和财产线索,并进行有效的担保手续。尽管诉前财产保全仅限于紧急情况,需要法院审判和提供担保,但在实践中可与法官沟通以确保资产不被转移。若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或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法院将终结执行程序,但情况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保护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是我们共同的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