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签订交通事故的赔偿协议时,注意的事项包括以下:
1、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2、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3、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
一、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在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上,我国制定的总原则是: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抽象损失采取定型化赔偿。具体损失就是: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或实际减少的收入等可以交换价值计算的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而抽象损失则是:因劳动能力丧失或受害人死亡等因素只能抽象评价的未来收入损失。如: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死亡补偿费采取定型化赔偿,设定固有的标准和期限。
此外,对赔偿金的支付采取一次性赔偿和定期赔偿两种形式。一般以一次性赔偿为原则,定期赔偿为补充。其中,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赔偿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超过原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权利人仍没好,其可以申请法院根据情况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二、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怎么确定
按照最高法院相关解释的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最长给付年限,建议参照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计算,即一般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超过确定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继续给付的。、
如果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可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五至十年。
鉴于物价波动,被侵权人身体健康状况变化等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不建议确定过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年限。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