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子公司的设立和企业的分立的概念和区别。子公司是母公司取得子公司发行的股份,而分立是原公司股东取得新公司的股份。设立子公司不应视为公司的分立形式,因为分立应当适用公司的分立规则和程序,通知债权人并承担债务。此外,分立会引起分立前公司主体、权利义务的变化,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分立以保护各方利益。
法律分析
子公司的设立和企业的分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等同。前者是母公司取得子公司发行的股份,后者是原公司股东取得新公司的股份。设立子公司不应视为公司的分立形式。这是因为如果认定为公司分立,应当适用公司的分立规则,适用法律规定的公司分立程序,即公司分立时应当依法通知债权人,分立后的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债务。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看,母公司享有子公司的股权,母公司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股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此时,没有必要对设立子公司的程序进行限制,否则对母公司来说过于苛刻。此外,法律对公司的决策自由也造成过多的干扰和限制,影响公司的决策权,影响设立子公司的效率。因此,设立子公司不同于公司的分立。企业分立的法律特征如下:1。公司分立是在原有公司的基础上进行的“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其与公司的合并只是一种逆向操作。既不是“再投资”设立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行为,也不是设立分公司扩大经营的行为。原公司与分立公司之间、分立公司之间、总公司与公司内分公司之间、持有或参股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不存在管理关系,但在两个完全独立的法人之间。公司分立是公司组织法律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的分立不是公司的完全解散。无论是新设部门还是衍生部门,都可以在原公司的基础上设立两个以上的公司,不必办理清算手续。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司的分立是法律设计的一种简化程序,它使公司能够实现“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而不被消灭。因此,公司分立是公司组织法定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的分立是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因为公司的分立会引起分立前公司主体、权利义务的变化,必然涉及相关主体的利益。为保护各方利益,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分立。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子公司设立需要经过一定的特殊程序。具体来说,首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需要通过关于设立子公司的议案。其次,需要提交相关文件,如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营业执照等。此外,还需提交公司设立申请书、股东身份证明文件等文件。最后,还需要提交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营业执照等文件。
综上所述,子公司设立需要经过一定的特殊程序。
结语
总之,子公司的设立和企业的分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等同。设立子公司不应视为公司的分立形式。母公司享有子公司的股权,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股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法律对公司的决策自由也造成过多的干扰和限制,影响公司的决策权,影响设立子公司的效率。因此,设立子公司不同于公司的分立。公司分立是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是法律设计的一种简化程序,使公司能够实现“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而不被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乡镇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三十条 乡镇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帐册,如实记录财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修正):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 设立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二)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五)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六)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