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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做三次伤情鉴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1 21: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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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做三次伤情鉴定

法律分析:只要在时效期内就可以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司法鉴定程序规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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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只要在时效期内就可以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司法鉴定程序规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法律分析:只要在时效期内就可以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规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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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做三次伤情鉴定

法律分析:只要在时效期内就可以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司法鉴定程序规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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