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的判决标准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有明显区别。前者主体为一般主体,侵犯传播、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后者主体为广播电视、公用电信部门职工,侵犯作业安全。因此,对于由职工作业过失导致的严重后果,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而不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在量刑处理上,司法机关应根据过失行为的犯罪动机和实际违法事实进行合法的界定处理。
法律分析
一、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怎么判?
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广播电视、公用电信部门职工在作业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上述设施被毁的重大事故,引起信息中断、通讯阻断,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侵犯的对象相同,都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在主观上都是出于过失,并且都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但是,两者存在着明显区别:
(1)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后者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广播电视、公用电信部门的职工。
(2)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传播、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后者侵犯的是广播电视、公用电信部门的作业安全。
(3)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与从事传播、通讯作业活动无关,后者是在传播、通讯作业活动过程中,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规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因此,由于上述部门的职工在作业过程中的业务过失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定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能以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论处。
本罪的量刑处理情况,应当首先对过失行为进行界定,法律上对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坏军事通信罪,和故意导致的判决量刑标准是不同的,司法机关可以从当事人的犯罪动机,以及实际违法事实过程来进行合法的界定处理。
结语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的判决标准是根据行为人对其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是否预见,以及是否轻信能够避免。与此不同的是,广播电视、公用电信部门职工在作业中违反规章制度并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的情况,应被定性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而非过失损坏罪。对于过失行为的量刑处理应根据犯罪动机和实际违法事实过程进行合法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对军事设施实行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军事设施的分类和保护标准,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战区、军兵种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