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公示与物权直接支配性的关系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1 20:45:01
物权公示与物权直接支配性的关系
法律分析:动产公示为占有,所谓占有是指人对物的掌握与控制。效力:推定效力(推定该动产直接占有人对其占有物行使的权利为其合法权利)、公信效力(使社会公众相信找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的公信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导读法律分析:动产公示为占有,所谓占有是指人对物的掌握与控制。效力:推定效力(推定该动产直接占有人对其占有物行使的权利为其合法权利)、公信效力(使社会公众相信找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的公信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法律分析:动产公示为占有,所谓占有是指人对物的掌握与控制。效力:推定效力(推定该动产直接占有人对其占有物行使的权利为其合法权利)、公信效力(使社会公众相信找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的公信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公示与物权直接支配性的关系
法律分析:动产公示为占有,所谓占有是指人对物的掌握与控制。效力:推定效力(推定该动产直接占有人对其占有物行使的权利为其合法权利)、公信效力(使社会公众相信找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的公信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