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员工与公司协商解决合同期满后的自动终止问题。如公司拒绝,员工可申请劳动仲裁。具体内容包括:1. 公司应办理离职手续,包括结算工资、出具离职证明、办理账户和档案的转移。双方可提前向公司申请辞职或协商解决。2. 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辞职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离职。用人单位有结算工资和办理离职手续的义务。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可作为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如果用人单位不发工
法律分析
建议员工与公司协商解决问题,因为如果合同期满后劳动关系不续签,劳动关系将自动终止。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自行办理离职手续。如果公司拒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具体内容如下:1。与公司协商解决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的自动终止问题。公司应为您办理离职手续,包括结算工资、出具离职证明、办理账户和档案的转移。
双方可提前向公司申请辞职,或与公司协商。如果公司违反了法律,他们可以直接离开。协商不成的,向单位登记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仲裁。
2。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辞职的,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用人单位有结算工资和办理离职手续的义务。
您还可以通过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即流行的辞职信和辞职报告)向用人单位发送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方便保留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给你发工资或不为你办理辞职手续,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要求用人单位为你办理辞职手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否则,应根据该法第89条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离职手续,当事人可以提前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也可以与公司协商。如果公司违法,可以直接辞职。如果单位故意刁难不离开,可以到劳动局申诉。之后,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关系并不会自动终止。相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需要办理续延劳动合同的手续,否则劳动关系将终止。
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延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续延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续延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续延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还可以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此,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如何处理,劳动者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与用人单位协商办理续延劳动合同手续,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结语
建议员工与公司协商解决问题,因为如果合同期满后劳动关系不续签,劳动关系将自动终止。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自行办理离职手续。如果公司拒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辞职的员工可以离职,用人单位有结算工资和办理离职手续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发工资或不办理离职手续,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