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撰写借款协议时,需要注意以下手续:1. 避免将借款名称写成欠条;2. 务必详细记载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3. 将还款期限明确写在借条上;4. 在借条中约定利息等细节。同时,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需要确保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等生效要件。签订借款合同时,需要写明借款合同的条款以及生效方式。
法律分析
在撰写借款协议时,需要注意以下手续:
1. 避免将借款名称写成欠条;
2. 务必详细记载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
3. 将还款期限明确写在借条上;
4. 在借条中约定利息;等细节。
二、借款合同生效要件
依据我国民法的规定,签订借贷合同是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借款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如何签订借款合同
签订借款合同需要写明以下方面的内容即可:
1.借款合同的条款。一般借款合同包括下列条款: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
2.借款合同的生效。借款合同属于典型的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具体来说,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拓展延伸
借款协议是借贷双方就借款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是借贷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撰写借款协议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借款用途:明确借款的用途,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
2. 借款金额:确定借款的金额,应当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借款协议中详细约定。
3. 借款期限:明确借款的期限,应当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确定,并在借款协议中详细约定。
4. 利息率:确定借款的利率,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并在借款协议中详细约定。
5. 还款方式:明确还款方式,包括分期还款、一次性还款等。
6. 还款期限:明确借款人还款的期限,应当符合借款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方式。
7. 违约责任:明确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和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以保证借款关系的稳定。
8. 其他条款:明确其他相关条款,包括争议解决方式、协议的生效和解除等。
以上是撰写借款协议需要注意的事项,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的条款都应被视为无效。
结语
在撰写借款协议时,务必注意细节,如避免将借款名称写成欠条,详细记载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明确还款期限和约定利息等。同时,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要遵守我国民法的规定,确保合同有效。签订借款合同时,需要写明借款合同的条款和生效要件,以及出借人和借款人应采取的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