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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的业主共有部分,包括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1 20: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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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的业主共有部分,包括

法律分析。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4)物业服务用房。(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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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4)物业服务用房。(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4)物业服务用房;

(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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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的业主共有部分,包括

法律分析。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4)物业服务用房。(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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