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供述需有其他证据佐证,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定罪。《刑诉法》强调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不能认定有罪。证据确实、充分需满足三个条件。
法律分析
仅凭三个的供述是不能定罪的,还应有其他证据佐证,证据确实充分的才能定罪。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不能认定有罪。
《刑诉法》条文:
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拓展延伸
嫌疑人的一致口供是否足以证明共犯关系?
嫌疑人的一致口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证据,但不能单凭口供就完全定罪。虽然三个嫌疑人的供述一致可能表明他们之间存在共犯关系,但口供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需要进一步核实。法庭通常会结合其他证据,如物证、证人证言、专家鉴定等,来综合评估案情。关键是要确保口供的真实性,避免虚假供述或被迫供认。只有当口供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时,才能够依据口供来定罪。因此,在判断共犯关系时,需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而不仅仅依赖于嫌疑人的口供。
结语
根据《刑诉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仅凭被告人的供述是不能认定其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还需要其他证据的佐证。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并满足定罪量刑的事实有证据证明、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已排除合理怀疑等条件。嫌疑人的口供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证据,但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依据口供来定罪。因此,在判断共犯关系时,需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而不仅仅依赖于嫌疑人的口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