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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权怎样划分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1 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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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权怎样划分

除城镇外,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都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业只是对公共区域代为管理,小区内的广告牌收入、公共配套活动场地经营收入、通信运营商入场费等收入情况,业主可要求物业予以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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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除城镇外,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都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业只是对公共区域代为管理,小区内的广告牌收入、公共配套活动场地经营收入、通信运营商入场费等收入情况,业主可要求物业予以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除城镇外,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都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业只是对公共区域代为管理,小区内的广告牌收入、公共配套活动场地经营收入、通信运营商入场费等收入情况,业主可要求物业予以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一、小区公共收益包括哪些

(一)利用小区公共道路或公共场地划入停车位,收取的车辆停放费;

(二)利用公共区域或物业共用部分获取广告费,如路灯广告、电梯广告、广告灯箱(牌)、横幅、宣传栏等;

(三)利用公共区域或物业共用部分获取出租费费;

(四)其他公共收益(快递代收、基站建设、会馆会所经营等费用)。

二、小区物权收益被侵占改如何维权

(一)要求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单位建账。根据相关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汽车停放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二)定期查帐和审计。业主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查询有关财务账簿;经已交付使用物业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通报全体业主。

(三)向法院起诉维权

对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拒不履行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如果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处置小区共有部分侵害业主权益的,业主可以单独提起诉讼维权,一方面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另一方面可以行使知情权,要求物业公司公示资金去向,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全体业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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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权怎样划分

除城镇外,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都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业只是对公共区域代为管理,小区内的广告牌收入、公共配套活动场地经营收入、通信运营商入场费等收入情况,业主可要求物业予以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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