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赔偿数额根据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确定,难以确定时可参考商标许可使用费倍数。对恶意侵权者,赔偿数额可高于一倍至五倍,并包括权利人的合理开支。
法律分析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无论侵权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都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销售的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而仍进行销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行为人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即不知道该商品为侵权商品。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拓展延伸
商标权侵犯的免责原则及其适用条件
商标权侵犯的免责原则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发生了商标权的侵犯行为,侵权方也可以免除法律责任。其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侵权方必须是在无意识或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涉及商标权的标识;其次,侵权方在发现侵权行为后采取了积极的纠正措施,例如立即停止使用商标、公开道歉等;再次,侵权方的行为不会对商标权利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最后,侵权方需证明其在商标使用行为上存在合理性,例如使用标识是为了描述商品特征或提供必要的信息等。总之,商标权侵犯的免责原则及其适用条件是为了平衡保护商标权益和维护公平竞争的法律规定。
结语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无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都属于侵权行为。如果销售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所售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仍继续销售,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赔偿数额应根据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确定,如难以确定则可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倍数合理确定。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者,赔偿数额可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并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商标权侵犯的免责原则适用于无意识或不知情使用商标的情况,并需采取积极纠正措施,不造成实质性损害,且证明使用行为合理。这一原则旨在平衡商标权益保护与公平竞争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六十九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