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购买首套房最高可贷额度调整为50万元/人、夫妻双方100万元/户,购买第二套住房按原规定执行。失业后领取公积金需要符合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等条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法律依据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关于调整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法律分析
一、失业后公积金怎样领取?
当事人失业后后如果要领取公积金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材料。但当事人必须符合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等情形的才能申请领取公积金。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南京公积金贷款要求是:
1、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且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以上。
2、必须是购房人本人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自住住房位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3、办理购房贷款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取得当地建设部门的相关手续。
根据《关于调整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提高购买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将购买首套房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调整为50万元/人、夫妻双方100万元/户。购买第二套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一、提高购买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将购买首套房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调整为50万元/人、夫妻双方100万元/户。购买第二套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结语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调整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失业后要领取公积金需要满足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等条件,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而南京市的公积金贷款要求包括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自住住房位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等。购买首套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为50万元/人、夫妻双方100万元/户。请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您的权益。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监督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缴存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