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地区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签名或按指印,以及提交相关的证件和声明。若满足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将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和声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准予登记。如果结婚证上的照片不见了,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然而,若当事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非双方自愿、已有配偶或属于直系血
法律分析
如果结婚证上的照片已经不见了,可以怎么办?
如果结婚证或离婚证已经遗失或者损坏,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由此可知,如若结婚证照片没了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补领。
二、那些情况不予登记结婚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三、结婚证办理流程
流程如下: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拓展延伸
结婚证照片不符怎么办?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零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认为结婚证照片不符合规定或者有所缺损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异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补正或者撤销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或者有所缺损的婚姻登记照片,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重新拍照或者补正。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三十日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婚姻登记机关认为婚姻登记照片符合规定,则不会进行补正或撤销的决定。如果婚姻登记机关认为婚姻登记照片不符合规定或者有所缺损,则会进行补正或撤销的决定,并重新拍照或者补正。
如果当事人对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的补正或撤销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如果认为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正确,可以及时咨询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结语:如果结婚证上的照片已经不见了,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同时,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包括未到法定结婚年龄、非双方自愿、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