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裁决书具有《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3、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裁决书具有《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期间不影响裁决书的执行。
一、仲裁裁决撤销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裁终局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用人单位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救济权利,用人单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二、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无救济途径
“—裁终局”的仲裁裁决只是针对用人单位是“一裁终局”,劳动者并不受“一裁终局”的限制。劳动者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