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7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联合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以下简称为《保证金规定》)发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保证金规定》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基础上,对工程建设领域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储、使用和监管等进行了细化。
一、增加了存储保证金的企业
《保证金规定》对要求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企业范围作了扩大。《保证金规定》第二条规定: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存储。本规定明确了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也负有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义务。
二、扩大适用工程范围
《保证金规定》第三条提出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用返还等事项适用本规定。因此,未来所有工程项目都需要按照《保证金规定》的要求执行。
三、统一工资保证金的标准
根据《保证金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
虽然《保证金规定》对存储比例作出了要求,但是允许对上限与下浮灵活调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承包单位的资金压力。
四、明确工资保证金的存储程序
《保证金规定》要求工资保证金账户要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保证金规定》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工程所在地的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五、列明不需存储保证金的情况
《保证金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与第四款规定: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六、确定保函类型
根据《保证金规定》第六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