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如果因为某些原因无法或不便前往财产所在国办理继承,可以委托当地的中国银行分行代为办理。具体程序包括向银行索取申请书和案情介绍表,连同被继承人死亡证、遗产凭证一起呈交受托银行,然后到当地公证处申办公证书,包括继承权证明书、委托书公证书以及其他证明书,并经财产所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后方能发生域外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如果因为某些原因无法或不便前往财产所在国办理继承,可以委托当地的中国银行分行代为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1、继承人先向银行索取、填写托收遗产申请书和托办遗产案情介绍表,连同被继承人死亡证、遗产凭证(如房屋契据、股票、存款凭证、保管箱钥匙等)一起呈交受托银行。如果遗产由遗产管理处或公共信托处保管,这些机构的证件也可作为遗产凭证。
2、经银行审查后,即介绍委托人到当地公证处申办各项公证书,如:继承权证明书、委托书公证书以及其他证明书(如合法继承人死亡证明书、放弃继承权证明书、出生证明书、结婚证明书)。这要根据文书使用国的要求而定。各类公证书办好后要译成当地文字并需财产所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方能发生域外法律效力。委托人提供的遗产证件,原则上应为原本证件,但为减少往返邮寄的麻烦,也可以是影印件。在向国外申请继承遗产时,必须把原件交给指定的受托人。
结语
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如果因为某些原因无法或不便前往财产所在国办理继承,可以委托当地的中国银行分行代为办理。银行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审查委托人提供的遗产证件,并根据文书使用国的要求申办公证书。申办完成后,各类公证书需译成当地文字并需财产所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方能发生域外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10-28)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10-28)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10-28) 第三十五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