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到期后,应延长至30年,而不是重新签订合同或另行发包。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限为30年。如果承包合同期限短于法定期限,承包方有权请求延长。
法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到期后,由村集体重新发包,并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
重新发包时,由村集体确定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原则上,以发包时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为限来平均分配。
关于承包年限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上述一系列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都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期限。既不论是在第一轮承包还是在第二轮承包过程中,如果未达到国家政策和法律所规定的30年承包期限的,都应当延长至30年。而这种延长是在第一轮或第二轮承包期限的基础上延长的,而并非是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届满后,重新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另行发包。
2005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结语
农村土地承包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承包期限的规定是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限为三十年,且在第一轮或第二轮承包期限届满后可以延长至30年。因此,无论是在重新发包过程中还是在承包合同期满后,都应遵循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确保农民的承包权益得到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也明确了对于承包期限短于法定期限的情况,农民的延长请求应得到支持。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解释,为农村土地承包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为农民的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