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的管辖原则及参保地规定。工伤待遇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一审由基层法院受理,终审由中级法院审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在事故发生地参保,用人单位未参保则由生产经营地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发现管辖错误应移送一次,后续移送需上级法院指定。
法律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工伤待遇争议案属于劳动争议,适用上述规定。
这一规定表明:
(1)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这是地域管辖原则的体现,也是工伤待遇争议案件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2)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级别管辖原则的体现。也就是说,工伤待遇争议的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的终审。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一审工伤待遇争议案件。
(3)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工伤待遇争议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但是,移送只能进行一次,接受移送的法院即使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也不能再自行移送,只能提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体现了地域和级别管辖原则,确保了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的有效审理。同时,对于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情况,也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发现管辖权不属于本院的案件,应进行一次移送,接受移送的法院无法再自行移送,需提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这些规定为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工会会同用人单位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单位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参加职业教育和文化体育活动,推进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劳动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