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已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
法律分析
根据《安徽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青苗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期未能收获,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所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一般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计算。如果是播种不久或投入较少,也可以按一季产值的一定比例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3、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但由于各地的民情不宜,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拓展延伸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这一规定可以在该条例的第五章 第五十一条中找到。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结语
根据相关法规和条例,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对于已流转的土地,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同时,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另外,根据《安徽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青苗补偿费标准一般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计算,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