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的相关内容,包括起诉、立案审查、排期开庭、开庭审理、宣判等环节。同时,提醒当事人注意在开庭前和律师碰面、携带身份证、关闭手机等细节问题,以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法律分析
一、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
1.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作为起诉。
2、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
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民事诉讼开庭注意事项有哪些?
民事诉讼当事人开庭时经常要出席法庭。作为经常办理民事案件的律师,本人发现,往往会出现因为当事人应当注意或者是律师应当提醒当事人注意的事情被忽视了,导致当事人不能完整表述自己的意思;或者因为某些细节出现问题,导致了一些对自己不利的结果,实在是令人遗憾。因此,本人特意把这些问题总结如下,希望能够对即将走上法庭的当事人有所帮助。为叙述方便,以下文章中的“当事人”用“”来代替。
1、在开庭前一天和律师碰面,或者提前30分钟到法院和律师见面,律师会告诉法庭程序怎样进行,如何回答法官的问题。这有助于缓解紧张情绪及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2、要注意梳理案件的具体细节问题(特别是关于证据的),这些法官在法庭上可能会问到。这些细节问题可能会影响法官对于事实的认定,并最终决定案件的胜负。
3、注意携带身份证,不然无法进入法院。
4、要带上所有相关文件的原件以备法庭审核。
5、在开庭前关闭手机或者调至震动。
6、做回答法官问题的时候,要针对具体问题回答,简明扼要,不要回答与提问无关的内容,也不要重复已经讲过的话。回答问题不要带个人情绪,以免对法官产生负面影响。
7、有些案子法官倾向调解,会首先告诉当事人最坏的结果,从而降低当事人的期望值,以便顺利达成调解的目的;这时候不要被这些结论所迷惑,而是要听听律师的意见。
8、开庭结束后,注意看开庭笔录,发现和自己表述不一致的地方要提出并让书记员修改。
三、提起民事诉讼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想要提起民事诉讼这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不过这只针对起诉的这一过程,无非也就是写诉讼状和收集证据。可是在民事法庭受理了之后,根据民事纠纷的难易程度,官司一旦开始,原被告双方都要做好耗时耗力的这种心理准备。民事诉讼活动也是该什么时候就做什么事情,不能随着自己的意愿随意操作。
民事案件怎么起诉在上文当中已经有出了明确的规定,通常情况之下都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然后就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判断一下是否符合立案的条件,然后开庭审理并且作出最终的判决,这样就可以来处理了。如果对于该问题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提供专业法律知识服务。
结语
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包括向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立案审查、排期开庭、开庭审理、宣判等环节。在开庭前,当事人应注意梳理案件细节问题、携带身份证、关闭手机或调至震动、带齐相关文件原件等。在开庭时,当事人应回答具体问题、简明扼要地回答法官问题、不要带个人情绪。开庭结束后,当事人应查看开庭笔录,如有不一致之处,应向书记员提出并让其修改。提起民事诉讼时,当事人应了解相关规定并遵循程序,避免因疏忽或不当操作导致案件处理不公。
法律依据
宪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宪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02-24) 第十九条 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
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