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刑法对非法生产专用间谍器材罪的刑罚规定及间谍器材种类。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窃听、窃照器材将被判处不同刑罚,严重情节将面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生产专用间谍器材严重侵犯公民隐私、商业秘密,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相关器材包括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电子监听等。非法生产间谍器材是严重违法行为,需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生产。根据刑事法律,根据犯罪后果量刑幅度不同,对犯罪行为进行严惩。
法律分析
一、中国新刑法非法生产专用间谍器材罪判几年?
非法生产专用间谍器材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间谍器材的种类是什么?
公安系统使用的普通密码、密码机均由公安部办公厅机要处统一订购、配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机要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密码、密码机的申购、配发和安装。不得擅自购买、使用未经审查批准或从国外进口的密码机。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扰乱了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非法间谍专用器材流入社会,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侵害商业秘密同时将会给国家安全利益造成损失,尤其是秘密联络、截密电子设备等流入社会将给社会秩序和国家全利益构成严重的威胁。根据本条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予以特别管理的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是用来秘密侦听、拍摄侦查对象的言语、行动的工具,其余如空发式收发报机、密码本、密写工具、电子监听、截收器材等是用来进行秘密联络、破译密码、截密的工具。包括:
(1)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2)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3)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4)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对于非法生产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是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对于相关器材的处理上,还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涉案情况来进行认定,法律上对于间谍器材的生产和销售是需要根据相关规定,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来生产的。
在当代的中国,非法生产专用的间谍器械的将构成犯罪行为,具体的应当是按照我们国家刑事法律当中所规定的非法生产专用间谍器械罪来进行处罚,具体的量刑幅度应当根据所造成的犯罪后果来进行不同判断。这样的一种行为已经严重的侵犯到我们国家的安全了。
结语
非法生产专用间谍器材罪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进行判决的。根据该条款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单位将被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违反了国家规定,扰乱了管理秩序,严重侵犯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给国家安全利益造成了损失。这种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对于非法生产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或者明知是间谍活动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职责,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