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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的行为就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1 0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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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的行为就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权只限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它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各自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各自管辖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行使拘留权。随着案情的进展,事实和证据相对完善,拘留可能变更为逮捕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也可能将犯罪嫌疑人释放。所以一般情况下,对于公安机关已采取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不可能再采取拘留措施。故拘留措施不存在被重复适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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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权只限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它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各自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各自管辖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行使拘留权。随着案情的进展,事实和证据相对完善,拘留可能变更为逮捕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也可能将犯罪嫌疑人释放。所以一般情况下,对于公安机关已采取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不可能再采取拘留措施。故拘留措施不存在被重复适用的问题。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权只限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它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各自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各自管辖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行使拘留权。随着案情的进展,事实和证据相对完善,拘留可能变更为逮捕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也可能将犯罪嫌疑人释放。所以一般情况下,对于公安机关已采取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不可能再采取拘留措施。故拘留措施不存在被重复适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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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的行为就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权只限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它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各自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各自管辖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行使拘留权。随着案情的进展,事实和证据相对完善,拘留可能变更为逮捕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也可能将犯罪嫌疑人释放。所以一般情况下,对于公安机关已采取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不可能再采取拘留措施。故拘留措施不存在被重复适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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