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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务告知短信是真的吗?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1 10:4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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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务告知短信是真的吗?

法律解析。不一定。如果对方起诉,立案时必须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书是诉状,法院是立案时要审查的是诉状的内容而不是律师函,律师函可作为对方追偿过的证据,在立案时法院是不做实质性审查的。收到律师事务所的短信与上不上法庭没有必然的联系,只有在收到法院的传票时,才会涉及到开庭、上法院,律师有可能在当事人委托之后,与对方初步调解,律师有可能联系对方或者打电话或发短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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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解析。不一定。如果对方起诉,立案时必须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书是诉状,法院是立案时要审查的是诉状的内容而不是律师函,律师函可作为对方追偿过的证据,在立案时法院是不做实质性审查的。收到律师事务所的短信与上不上法庭没有必然的联系,只有在收到法院的传票时,才会涉及到开庭、上法院,律师有可能在当事人委托之后,与对方初步调解,律师有可能联系对方或者打电话或发短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法律解析:

不一定。如果对方起诉,立案时必须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书是诉状,法院是立案时要审查的是诉状的内容而不是律师函,律师函可作为对方追偿过的证据,在立案时法院是不做实质性审查的。收到律师事务所的短信与上不上法庭没有必然的联系,只有在收到法院的传票时,才会涉及到开庭、上法院,律师有可能在当事人委托之后,与对方初步调解,律师有可能联系对方或者打电话或发短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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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不一定。如果对方起诉,立案时必须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书是诉状,法院是立案时要审查的是诉状的内容而不是律师函,律师函可作为对方追偿过的证据,在立案时法院是不做实质性审查的。收到律师事务所的短信与上不上法庭没有必然的联系,只有在收到法院的传票时,才会涉及到开庭、上法院,律师有可能在当事人委托之后,与对方初步调解,律师有可能联系对方或者打电话或发短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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