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带走入职材料的合法性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没有给公司带来损失,可以协商。需考虑资料的独有性、是否产生效益、是否有专利申请、是否签署竞业协议等。离职员工需办理离职手续,包括书面辞职申请、工作交接、财务结算等。具体情况可咨询律师。
法律分析
一、拿走入职材料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其他方面:
1、这些资料是否仅属于你所在的公司所独有,其他公司绝无仅有?
2、离职员工是否带走公司技术资料到了同行企业里?
3、这些资料是否在同行企业发挥了效益?
4、带走材料是否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
5、是否申请了专利?
6、员工离职之前是否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并按协议支付了竞业限制金额?
二、员工入职所需材料
1、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近期一寸红底免冠相片4张;
4、职称证或其它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非应届毕业生提供上家单位离职证明原件;
6、健康证明。
三、正式员工离职手续办理流程:
1、如果您的劳动合同还没到期的话,需提前一个月向部门领导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和《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待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
2、由人力资源部逐级报请,经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通知您的部门领导安排工作交接。
3、您需要按《离职员工交接手续表》《工作交接明细表》和《物品交接单》内容依次交接,财务部结清借款后,经交接双方和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交接工作方视为完成。
4、工资中涉及保险,人力资源部同财务部办理保险清算,进行保险减员手续。
5、人力资源部统计其本月考勤,报上级领导批示,到工资结算日发放您的工资。
6、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并给您开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您到下一个新单位需要的,只要是正规大单位,一般都会要求出具的,有备无患。
因此,在相关法律条例中并没有关于员工离职能否带走入职材料的硬性规定,只要员工的行为没有给公司带来损失应该都是可以协商的,拿走入职材料的合法性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通过以上的介绍,关于离职后公司入职材料是否可以带走,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没有给公司带来损失是可以协商的,看具体情况来确定。还有这些资料在同行业的发挥效益情况,是否有专利申请、有无竞业协议限制等。您也可以咨询律师解答其它疑问。
结语
根据以上介绍,关于离职后公司入职材料是否可以带走,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没有给公司带来损失是可以协商的,具体情况需进行综合考虑。还需考虑这些资料在同行业的发挥效益情况,是否有专利申请、是否签署竞业协议等。建议您咨询律师以获得进一步解答和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