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被拘留后举报是一种积极揭发犯罪的行为,但是否属于立功,要根据举报人的动机和实际情况进行评判。
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或其他拥有公款管理权限的人员,以个人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公款挪为己用或供他人使用的行为。这是一种滥用职权、侵害国家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挪用公款罪构成犯罪要件内容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在此前提下分为三种情况:
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2、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3、是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以外的活动,数额较大,挪用时间超过了3个月。
综上所述:
面临挪用公款被拘留后,举报可以被视为是立功的一种方式,但具体是否立功,需要根据举报人的举报动机和举报事实的真实性、可靠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举报挪用公款是一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治社会的积极行为,有助于打击腐败和保护公共财产安全,应当得到相应的法律支持和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