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中的犯罪中止概念及其处罚原则。犯罪中止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消极中止是指只需行为人消极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便可以成立的犯罪中止。积极中止则需要行为人不仅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还要积极有效地实施一定行为去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会受到从宽处罚。同时,对于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较为特殊,既不是如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如果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那么就属于犯罪中止。中止犯的处罚原则较为特殊,首先明确是“应当”从宽处罚而非如同预备犯、未遂犯那样“可以”从宽处罚;其次,注意对中止犯的处罚也不同于预备犯、未遂犯那样比照既遂犯进行处罚;其三,明确对中止犯的处罚关键看是否造成损害结果,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未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
犯罪中止有两种结果:没有造成损害或是造成了损害。我国刑法对这两种结果分别制定了处罚原则,即没有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减轻处罚。换言之,是否造成损害,不是构成中止犯的基本要件而是处罚中止犯的量刑因素。
例如,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个价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然后继续在柜台边假装观看,几分钟后售货员发现了少了一个戒指并怀疑陈某,便立即报告保安人员,陈某见状,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后逃离,关于本案,陈某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不属于中止行为,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属于犯罪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犯罪中止具体是指什么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刑法第24条规定的“在犯罪过程中”,是指从犯罪预备起到犯罪既遂前的全过程。其中包括犯罪的预备、着手、实行和行为实施完毕之后追求的结果发生之前。如果犯罪已经既遂,即犯罪分子追求的结果已经发生,则无中止,即理论上所说的“既遂之后无中止”。
根据对其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做出一定积极的举动之不同,可以将犯罪中止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1、消极中止。是指只需行为人消极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便可以成立的犯罪中止。预备中止都是消极中止,实行未了中止一般也属于消极中止。
2、积极中止。是指不仅需要行为人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而且还要积极有效地实施一定行为去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的犯罪中止。实行终了中止都是积极中止,也有一小部分实行未了中止属于积极中止。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积极中止的社会危害性要比消极中止大。
拓展延伸
刑法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因某种原因停止犯罪行为,并且未完成犯罪结果的行为。刑法中止的结果可以从宽或从重两个方面来考虑。
首先,从宽方面来看,刑法中止可以被视为犯罪分子自首或者立功的表现,因此可以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在犯罪分子主动中止犯罪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从宽的结果。
其次,从重方面来看,刑法中止可以被视为犯罪分子犯罪意图未遂的表现,因此可以获得从重处罚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犯罪未遂的犯罪分子,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在犯罪分子未能完成犯罪结果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从重处罚的结果。
综上所述,刑法中止的结果可以从宽或从重两个方面来考虑。在犯罪分子主动中止犯罪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从宽的结果;而在犯罪分子犯罪意图未遂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从重处罚的结果。
结语
犯罪中止是刑法中一种重要的刑罚原则,旨在鼓励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中止犯的处罚原则较为特殊,首先明确是“应当”从宽处罚而非如同预备犯、未遂犯那样“可以”从宽处罚;其次,注意对中止犯的处罚也不同于预备犯、未遂犯那样比照既遂犯进行处罚;其三,明确对中止犯的处罚关键看是否造成损害结果,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未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犯罪中止有两种结果:没有造成损害或是造成了损害。我国刑法对这两种结果分别制定了处罚原则,即没有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减轻处罚。换言之,是否造成损害,不是构成中止犯的基本要件而是处罚中止犯的量刑因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1997-12-31) 第三条 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01-11) 第十七条 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01-11) 第十一条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