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不需要劳动局认可,只需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手续。用人单位应出具解除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文本需保存2年备查。解聘备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需在15日内办理,移交档案和核定失业保险待遇。解聘备案受理范围按失业保险关系属地原则执行。所需资料包括失业登记表、职工档案、劳动合同书、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等。农业户口职工还需填写农民合同制工人补助金审批表。
法律分析
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劳动局的认可或批准,只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的规定办理即可.
不知道你怎么会和劳动局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局只是管理职能部门。
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和企业签订的,所以只能和所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然后企业要把职工的人事档案转移到劳动局,如果交纳失业保险满一年,可以领取相应的失业金.
如果你要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提交公司——签署解除合同书——解除——转移档案。
由单位办理。
一、解聘备案规定
与就业备案相对应,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于15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移交职工档案,核定失业保险待遇,简称“解聘备案”。解聘备案是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因用人单位办理不及时等原因造成职工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二、受理范围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解聘备案手续时应遵循失业保险关系属地原则。即: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受理在市内四区缴纳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的解聘备案手续;五市三区就业服务中心受理在本区(市)缴纳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的解聘备案手续;省就业办受理在省社保局缴纳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的解聘备案手续。
三、所需资料
1、《失业人员登记表》
2、职工档案
3、《劳动合同书》
4、《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
5、《招用人员登记表》
职工属农业户口的,还需填写《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审批表》。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双方应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并在办结时支付经济补偿。已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应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局并不参与劳动合同的解除,其管理职能主要是接收职工档案和核定失业保险待遇。解聘备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需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