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曾经有过疾病史,是否可以选择不告知而购买重疾险?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2 02:24:05
如果曾经有过疾病史,是否可以选择不告知而购买重疾险?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如果被保险人故意不如实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被保险人在购买重疾险时必须如实告知曾经的疾病史。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被保险人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导读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如果被保险人故意不如实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被保险人在购买重疾险时必须如实告知曾经的疾病史。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被保险人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如果被保险人故意不如实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被保险人在购买重疾险时必须如实告知曾经的疾病史。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被保险人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如果曾经有过疾病史,是否可以选择不告知而购买重疾险?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如果被保险人故意不如实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被保险人在购买重疾险时必须如实告知曾经的疾病史。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被保险人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