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在公共场所破坏水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施工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并修复水管或支付修复费用;施工单位在地面施工造成他人损害,若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施工单位应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已尽到最大努力保持标志和安全措施,且损害构成或趋近不可抗力。
法律分析
施工单位破坏小区水管,施工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单位要负责修复水管或者支付水管修复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地面施工侵权责任如何分配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为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该责任纠纷以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为条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由施工人举证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若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足,则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施工人只是设置了明显标志但却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或者只采取了安全措施却没有设置明显标志,施工人客观上仍未尽到其应有的注意义务,施工人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是设置的标志不明显或者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未达到足以保障他人安全之程度,施工人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施工人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但之后由于第三人的行人或者自然原因造成标志和安全设施被破坏,一般并不免除施工人的侵权责任,但若施工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维护和保持这些标志和安全措施的最大努力的,损害仍不免发生,这种情形构成或者趋近不可抗力,则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施工人的侵权责任。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施工单位在破坏小区水管时应承担赔偿责任,修复水管或支付修复费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进行施工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的分配依据施工人是否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若未举证或举证不足,则施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若施工人只设置标志或只采取安全措施,未尽到应有注意义务,仍应承担侵权责任。若标志或安全设施被第三人或自然原因破坏,施工人能证明已尽最大努力维护,且损害构成不可抗力,则可减轻施工人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铁路、公路等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可能影响管道保护的,应当事先通知管道企业并注意保护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护设施。
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使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的功能受到影响,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修正):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管道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
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