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公司不给开离职证明,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途径解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有义务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如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并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也有义务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应保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两年备查。
法律分析
一、离职公司不给开离职证明应该怎么办
1、劳动者离职,用人单位不开离职证明,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
2、协商不成,向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调解不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二、离职公司不给开离职证明是否合法
1、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4、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结语
离职公司不提供离职证明应该如何应对?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相关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如仲裁裁决仍不满意,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提供书面证明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并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提供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此外,劳动者应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