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关利息支出的规定,特别是非金融机构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准予扣除的具体情况。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企业在进行税前扣除时需要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法律分析
我公司向另一企业借款并付息,对方为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但是应当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另外,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水电费、印花税等不得扣除。
然而,如果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利息支出,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支付的利息支出,除要考虑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外,还需要考虑债资比。具体而言,如果企业支付给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50%,则可以据实扣除;如果超过50%,则需要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50%扣除。
另外,《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支付给股东的利息支出,除要考虑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外,还需要考虑债资比。具体而言,如果企业支付给股东的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50%,则可以据实扣除;如果超过50%,则需要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50%扣除。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利息支出的扣除规定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扣除。
结语
结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但需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