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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纳税信用等级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21 23: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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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纳税信用等级

法律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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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主观。


法律主观: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目前已经失效,但其所依据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依然有效,可以对纳税信用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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