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订约主体存在两边或多方当事人。
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践缔结合同的人,他们既可所以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所以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联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践享用合同权力并承当合同责任的人。
(二)两边当事人缔结合同有必要是“依法”进行的。
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缔结合同要契合法令、行政法规的要求,因为合同约好的是当事人两边之间的权力和责任联系,而权力和责任是依照法令规矩所享有和承当的,所以缔结合同有必要契合法令、行政法规的规矩。假如当事人缔结的合同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要求,法令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到协议的意图就不能实现,缔结合同也有失去了含义。
(三)当事人有必要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共同。
即合同有必要是通过两边当事人协商共同的。所谓协商共同,就是指通过商洽、讨价还价后达到的相同的、没有不合的观点。
(四)合同的建立应具有要约和许诺阶段。
要约许诺是合同建立的根本规矩,也是合同建立有必要通过的两个阶段。假如合同没有通过许诺,而仅仅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建立。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许诺达到共同而建立。
一、什么是合同
合同,又称为“契约”。合同,有广狭二义。广义的合同是指确定权利义务等内容的协议。广义的合同不仅包括民法上的债权合同、身份合同;还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家合同。狭义的合同是指民事合同,指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狭义的合同不仅包括债权合同,还包括物权合同和身份合同。
二、合同的法律类型
(一)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承担义务。双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
(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三)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并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特殊形式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五)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