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在国际范围内的保护规定及驰名商标知名度的确定。中国驰名商标受《巴黎公约》和WTO规则中TRIPS协议的特殊保护,可请求当地政府或司法机关制止抢注或未经许可使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根据相关公众知晓程度、使用时间、宣传活动、保护记录和其他因素综合衡量。当事人应提供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宣传活动、市场声誉等证据来主张商标的驰名地位。
法律分析
一、驰名商标在国际范围内的保护有何规定
关于商标的额国际范围内保护有何规定,具体如下:
中国驰名商标受《巴黎公约》以及WTO规则中TRIPS协议的特殊保护。如果中国驰名商标在以上公约成员境内被抢注或者未经许可使用,该驰名商标所有人可援引以上公约请求当地政府或司法机关予以制止。
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当某一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淆时,该公约各成员国均应依职权或者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者取消该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驰名商标知名度怎么确定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确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应综合多方面因素衡量。驰名商标知名度确定如下: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
结语
驰名商标在国际范围内的保护规定明确。根据《巴黎公约》和WTO的TRIPS协议,中国驰名商标受到特殊保护。如果在公约成员国内有人未经许可使用或抢注中国驰名商标,商标所有人可援引公约要求当地政府或司法机关制止。根据《巴黎公约》,若某商标复制、仿造或翻译驰名商标,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并造成混淆,公约成员国应拒绝或取消该商标注册,并禁止使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确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衡量,包括公众知晓程度、使用时间、宣传工作、驰名记录及其他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时,需提供使用商品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证据,以及商标持续使用时间、宣传活动情况、市场声誉等其他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八章附则第七十三条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总则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二十四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